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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養及維護

1.目的
規范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統一檢驗方法,檢驗標準,及時發現車輛故障隱患,降低車輛運行中機械故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駕駛員、車輛安全例檢員、修理人員及技術人員。
3.作業程序
3.1 日常維護檢查
3.1.1駕駛員是車輛日常維護作業的具體執行人。
3.1.2駕駛員要按照《車輛維護作業通用技術規范》中日常維護作業項目的要求,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逐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在檢驗單上。見《駕駛員日常維護檢查作業記錄單》。
3.1.3技術部及管理處技術管理人員應不定期抽查駕駛員車輛日常維護作業情況,對駕駛員檢查過程、項目、結果進行確認,并在《駕駛員日常維護檢查作業記錄單》上簽字,對存在的問題,指導駕駛員進行改進。
3.1.4檢查規范
3.1.4.1發動機啟動前檢查
a.目視檢查車身外觀,要求漆面、玻璃、燈罩完整,無破損,表面潔凈;牌照齊全,固定可靠;以手觸動后視鏡,無明顯的顫動,鏡面完好。
b.目視檢查油液液位,要求達到標準位置,管路無泄漏,地面無油液泄漏痕跡。
c.目測與敲擊結合,檢查輪胎氣壓及異常機械損傷,要求氣壓正常,外觀完好。
d.檢查隨車工具、滅火器、應急錘、三角警告標志牌,要求齊全、有效,易于取放。
e.開啟液體加熱器,目視與傾聽檢查系統運轉情況,要求無間斷、無泄漏。
3.1.4.2發動機啟動后檢查
a.傾聽檢查發動機運轉情況,要求無異常聲響,排放無明顯黑煙及蘭煙。
b.目視檢查儀表臺,要求儀表指示正常。
c.試用燈光、喇叭、雨刷器、除霜器,要求完好、有效。
d.開啟視聽系統,讀碟迅速,切換快捷,圖象穩定,色彩適中,音質清晰,調節靈活,話筒有效。
e.開啟空調系統,機組運轉平穩,無異常聲響;風量控制有效,面板切換靈活。
f.開啟衛生間控制電源,試用沖廁及洗手裝置,要求照明有效,沖廁迅速,密封良好,供水正常,無明顯異味。
g.使用季節(最低溫度≥0℃),試用車載飲水機,要求功能齊全、有效。
h.檢查車載手機充電器,要求各項指示有效。
i.復檢油水氣泄漏。
j.試車檢查發動機、底盤(制動、轉向等)、電器等技術性能,要求發動機響應迅速,制動有效,轉向靈活,發電正常。
k.服務區停車時,復檢輪胎、異響、泄漏等項。
3.1.4.3收車后檢查
a.檢查座椅,要求調節有效,固定可靠。
b.檢查空調風量調節、閱讀燈、呼叫鈴、行李架及窗簾、地毯等,要求齊全、有效。
c.檢查輪胎氣壓及異常機械損傷,清除花紋間雜物,要求氣壓正常,外觀完好。
d.目視檢查傳動皮帶及皮帶輪,要求常缺損,運轉無明顯跳動。
e.排放儲氣筒及油水分離器中的積水、積油。
f.檢查油液部位,要求無泄漏。
3.2車檢工車輛(收車后)技術狀況檢驗
3.2.1公司車檢工和客運站車檢工是車輛收車技術狀況檢驗的具體執行人。
3.2.2車檢工要按照《營運車輛(收車后)技術狀況檢驗單》逐項檢查,逐項填寫。
3.2.3檢驗工具
3.2.3.1檢驗錘
a.錘頭材質:鑄鐵或鑄鋼,一端為圓柱形,直徑約25毫米;另一端為圓錐形,錐度約1:4,長度約125毫米,最大直徑約30毫米。
b.錘柄材質:柞木, 橢圓柱形,外觀噴涂清漆, 長度約600毫米,長軸約20毫米,短軸約15毫米。
3.2.3.2檢驗燈
a.電壓不得高于36V。
b.具有足夠的亮度,光線集中。
3.2.3.3聽診器
a.探針長度不低于500毫米,直徑不低于2毫米。
b.橡皮管長度約500毫米。
3.2.4檢驗方法與手段
3.2.4.1目測:通過車檢工的視覺器官對車輛零部件及管、線路的觀察,以確定裂紋、泄漏、破損、老化、干涉等缺陷。
3.2.4.2觸摸:通過車檢工的觸覺器官觸摸,以確定松動、干涉、老化、泄漏、失效等缺陷。
3.2.4.3敲擊:通過車檢工使用檢驗錘敲擊相關部位,傾聽聲響來確定松動、裂紋、潤滑不良等缺陷。
3.2.4.4聽診:使用聽診器,車檢工可以確定運轉狀態下的異響,如皮帶輪軸承響等。
3.2.5檢驗規范
3.2.5.1燈光與制動系統
a.車輛進入檢驗工位時,車檢工應對駕駛員進行適當的指揮,保證車輛停放在適合于檢驗的位置,即能方便檢驗車輛底盤,又便于檢驗發動機傳動皮帶。
b.發動機運轉狀態下,駕駛員應升起車身(僅限于VOLVOB10MC、HFF6120/1GD/K42車輛),變換車身外部照明、信號指示燈,此時車檢工可以用目測及觸摸的方式檢驗燈光,燈光齊全、有效,燈罩完整,無放射狀裂紋,定位準確,無明顯進水現象。
c.駕駛員將發動機熄火的同時,車檢工可以傾聽的方式立即檢查空氣壓縮機至空氣干燥器間氣管及控制閥的密封性能,不得有氣體泄漏的“嗤嗤”聲音;然后駕駛 員踏下制動踏板持續約5秒鐘,此時車檢工應進入車下,檢查氣壓制動系統密封性能;駕駛員松開制動踏板時,車檢工應檢查制動器或制動氣室推桿回位迅速程度, 此過程需重復一次,保證前、后制動器或制動氣室推桿都能夠得到檢查。氣壓制動系統應密封良好,不存在氣體泄漏現象,管路無干涉,橡膠軟管無截面變形、扭 曲,但允許存在未深入到簾線層的輕微裂紋;制動氣室動作靈活、可靠,推桿連接銷軸及其銷孔無明顯磨損,銷軸開口銷齊全、有效;用手推動制動氣室推桿時,無 明顯松動。
3.2.5.2轉向系統
a.轉向器及其管路可進行目測檢查,應無泄漏,但在管路接頭處允許存在油污。
b.轉向傳動機構可通過敲擊、目測和觸摸檢查,聲響無空曠感,觸動時無松動感,各桿件無磕碰、撞擊痕跡及變形。
c.轉向阻尼器可通過敲擊、目測檢查,桿件無磕碰、撞擊痕跡及變形,有效行程段無銹蝕,無油液泄漏,連接無松動感。
d.轉向橋可通過目測和敲擊檢查,橋體無裂紋,連接螺栓無松動。
3.2.5.3傳動系
a.離合器可通過敲擊、目測和動作檢查,使用工具:檢驗燈、檢驗錘,同時需要駕駛員配合。分泵安裝牢固,無松動;推桿與搖臂連接有效,銷軸及銷孔無明顯磨 損,推桿無變形,回位彈簧連接有效,拆除回位彈簧觸動時存在0.5~1.0毫米的自由行程;駕駛員踏下踏板分離時,推桿動作靈活、可靠,分泵無油、氣泄 漏;松開時,回位迅速。
b.目測、觸動檢查變速器及其操縱機構,使用工具:檢驗燈、檢驗錘.用檢驗燈照明檢驗部位,用檢驗錘觸動連接鉸鏈,目測緊固程度。鉸鏈及螺紋連接有效,無明顯松動。
c.目測、敲擊檢查傳動軸及驅動橋,螺紋連接牢固,無明顯泄漏,無明顯松動。
3.2.5.4行駛系
a.目測、敲擊檢驗空氣懸架。空氣彈簧無漏氣,外觀無嚴重老化,無機械損傷,無起層;減振器軸線不歪斜,外觀無磕碰,觸摸時外套應溫熱(冬季除外);控制臂、傳力桿膠套無松動,桿件無變形,連接牢固;觸動控制閥,安裝牢固,無氣體泄漏。
b.目測、敲擊檢查車架。無裂紋,無變形,無松動。
c.目測檢查電器線束.絕緣有效,線速規則。
d.目測檢查車身外觀.無刮插,無磕碰,漆面完整;玻璃無碎裂。
e.敲擊檢查輪胎氣壓,目視檢查輪胎外觀有無機械損傷。
3.2.5.5發動機
a.目測檢驗潤滑系統.濾清器密封良好;油底殼、氣門室罩、加油口等部位無泄漏。
b.目測檢驗燃油系統.濾清器密封良好;管路無泄漏,無干涉。
c.目測與觸摸檢驗進氣系統,管夾牢固,固定有效,無破損。
d.目測與觸摸檢驗排氣系統,管夾牢固,固定有效,無破損,增壓器無油液泄漏。
e.目測、敲擊檢驗發動機懸置,連接牢固,無松動,無裂紋;減振橡膠墊及其與金屬支架無分層,無開裂。
f.目測、診斷檢驗傳動皮帶及皮帶輪。傳動皮帶松緊適度,拇指壓下(約10公斤力)變形量約10~15毫米左右,縱向無裂紋,橡膠側橫向裂紋允接近或許達到簾線層;皮帶輪固定有效,軸承無燒結、干摩擦等的尖銳、嘩啦等異常聲響。
g.目測與觸摸檢驗冷卻系統。葉片無裂紋,散熱器固定有效,無松動,無泄漏。
h.發動機運轉狀態下,視情使用聽診器檢驗發動機缸體部位的沉悶、清脆、敲擊等異常聲響。
3.2.5.6試車檢驗
a.駕駛員反映的車輛異響、制動性能及傳動系統操作故障,車檢工不能明確判斷時,應進行試車檢驗。
b.制動性能檢驗應選擇平坦、硬實、清潔、干燥且輪胎與地面附著良好的水泥或瀝青路面,滿足國家標準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制動初速度為30公里/小時,空載和滿載檢驗制動距離要求分別不大于9米和10米,試驗通道寬度為3米。
3.3車輛維修檢驗
3.3.1車輛維修過程中,作業人應對自己的作業過程進行檢驗,稱為自檢。自檢合格的維修作業才能進行其它檢驗。自檢時,作業人應對其作業現場、工具、零件等進行檢查,防止不合格作業進入下一工序。
3.3.2同一班組的其它成員對某一維修作業的檢驗,稱為互檢。互檢時,應對維修項目的質量進行檢查。
3.3.3互檢后,由檢驗員對作業結果進行檢驗,稱為專檢。通過專檢的維修過程,即可簽署合格證出廠。
3.3.4維修過程檢驗可根據維修項目的差異性,可進行自檢、互檢、專檢相結合的檢驗。檢驗時,原則上應使用相應的檢測工具,如扭力扳手、游標卡尺、聽診器等。
3.3.5竣工檢驗由檢驗員實施,對作業項目進行試車檢驗。需路試檢驗的作業項目,由駕駛員和檢驗員進行路試檢驗。
3.4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定期檢測
3.4.1安全部根據車輛行駛證和營運證的登記日期和國家相關規定,向管理處下達到期的應檢車輛。
3.4.2檢測前,管理處安排相應車輛的駕駛員應認真檢查車輛外觀內飾、燈光、制動性能等,達到相應的技術要求(《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
3.4.3安全部負責組織應檢車輛到指定機構進行檢測。
3.4.4安全部將車輛的檢測合格證下發到相應的管理處,并由管理處粘貼在前風擋玻璃右上角。
3.5新購車輛檢驗
3.5.1生產過程抽驗
3.5.1.1根據車輛制造廠通報的生產狀態對生產進度進行查驗,是否與其狀態相符。
3.5.1.2檢查生產裝配線工人是否按工藝路線、相關標準進行裝配、焊接、粘結等作業。
3.5.1.3查驗生產中車輛的已裝總成型號、車身內飾及外觀顏色、圖案、標識等是否與合同相符。
3.5.1.4對抽驗中與合同不符的,應通報制造廠。
3.5.2出廠檢驗
3.5.2.1車輛出廠前,查驗制造廠車輛終檢報告,確定車輛檢驗合格。
3.5.2.2查驗車身內飾、座椅、配置及外觀漆面,應與合同相符。
3.5.2.3檢查車輛儀表,指示齊全、有效。
3.5.2.4選擇一臺車輛進行路試,檢查車輛噪音。
3.5.2.5檢查隨車工具、滅火器、技術資料等,應與合同相符。
3.5.2.6復檢生產過程抽驗中的故障或問題。
3.5.2.7查驗送車駕駛員駕駛證,與車輛相符。
3.5.2.8查閱車輛銷售發票、技術參數表、產品合格證及車輛銘牌,應相互符合、一致。
3.5.3交付檢驗
3.5.3.1查驗車輛是否刷洗車身外觀,要求潔凈。
3.5.3.2查驗車身外觀,要求漆面完好,標識齊全,燈罩及燈光有效,玻璃完好。
3.5.3.3檢查車身內部裝飾及設施,要求與合同符合。
3.5.3.3檢查車輛隨車工具、滅火器及技術資料等,要求與合同相符。
3.5.3.4檢查車輛底盤,要求無油、水、電、氣等泄漏,無連接、固定松動。
3.5.3.5路試檢驗,要求無異常聲響,發動機運轉平穩。
3.5.3.6查驗銷售發票、技術參數表、產品合格證及車輛銘牌,要求相互符合。
3.5.3.7查驗出的故障或問題,通報制造廠,制定改正方案。
3.5.3.8車輛改進完畢后,支付合同中規定的購車款。
3.6車輛檢驗率
3.6.1駕駛員日常維護作業檢查率:100%,即只要駕駛員出車,必須履行車輛日常維護作業檢查;管理處技術管理人員每日對駕駛員日常維護檢查抽檢率為 20%,即應抽查管理處當日營運車輛總數的20%。管理處技術管理人員應保證一個月內所有車輛及駕駛員均被抽檢;技術管理人員抽檢后,應在駕駛員日常維護 作業記錄單上相應位置簽字。
3.6.2車輛收車后技術狀況檢驗率:95%,當日進行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的車輛可不進行收車技術狀況檢驗。
3.6.3對除外的其它管理處,技術管理人員每日應對收車技術狀況檢驗抽檢率不低于20%,抽檢后,技術管理人員應在《營運車輛(收車后)技術狀況檢驗單》上簽字。
3.6.4維修過程檢驗率
3.6.4.1維修中心檢驗員二級維護檢驗率:95%
3.6.4.2各管理處技術人員對在外協修理廠的二級維護檢驗率:100%
3.6.4.3發動機、變速器、緩速器、空壓機、轉向器等總成大修檢驗率:100%